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京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1 月 3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1100000041xxxxx),公司为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为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1、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骨干中层管理人员,共计 75 人。激励对象的名单明细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 1。根据公司的有关文件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激励对象已获公司董事会确认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2、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的有关文件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激励对象均为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含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的书面文件和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激励对象没有参与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综上,激励对象和激励对象的确认及核实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忘录 1 号》第二条和第七条以及《备忘录 2 号》第一条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应按照应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担保。
据此,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2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西方建筑股票的权利。在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后,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200万股公司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共200万份,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75,121,950股的比例为266,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任何一名激励对象累计获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据此,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涉及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由 14 个部分组成,包括“实施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