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0章 秦始皇的小迷弟(5 / 6)

里,秦朝的军事力量主要集中在南方和北方的边疆地区。

当时始皇特意嘱咐赵佗:“中原但有不测,岭南军队切不可北上靖乱,应当封闭来往之通道,不使中原乱局波及岭南。将军谨记:秦军北上,则华夏从此无南海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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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比起一家江山之传承,在秦始皇眼里,是比不过华夏民族的崛起的。这份胸襟和远见,可以说是历史上绝无仅有,独一无二的,令人不得不钦佩!"

这些,都是历史欠秦始皇的一份公正评价。

历史,欠秦始皇一个道歉。

这一点,苏小丫也是赞成的。更何况,秦始皇可以说是历史上第一个维护女性权益的人,这就让苏小丫对秦始皇的崇拜更加赤忱、更加热烈。

秦始皇时期,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了对女性权益的明确法律保护,这些法律在当时显得非常前卫,甚至在现代社会看来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比如: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不当收;充妻不书,赀二甲;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不当收”:

如果丈夫犯了罪,妻子主动告发就可以免于连坐,并且她的陪嫁奴婢、金银首饰、衣服器具等都可以保留。

这一规定体现了《秦律》对女性财产权的保护,也反映出当时社会对于女性权益的重视程度较高。

“充妻不书,赀二甲”:

如果秦国男子想要休掉自己的妻子,必须要向官府进行报备。如果官府没有同意,男子是不能休妻的。若是敢私自休妻,那么就要缴纳两件兵器的罚金。

这说明在秦始皇时期,女性在婚姻中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和地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更是直接表明,如果丈夫出轨,妻子有权将其杀死且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这种法律规定显示出当时社会对于家庭伦理道德的严格要求以及对女性权益的高度保障。

这些法律条款不仅体现了秦始皇对女性权益的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更多的社会生产力。

而且,在秦朝女子从事的职业也是非常多的。除了最为普遍的女工一类,她们还可以选择经商,行医,甚至从军。

在出土的秦简之中甚至还有对于年老女子经商优待的法律条文——“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

历史上第一位商女巨贾——巴寡妇清,就是秦朝时期出现的。

在《世纪·货殖列传》中有记载,巴寡妇清垄断了秦朝几乎所有的丹砂市场,秦始皇陵的丹砂就是其为始皇帝筹集的。

因巴寡妇清生意越做越大,始皇帝为了其商队的安全还允许其私下豢养军队。

死后,秦始皇还为其专门建造“怀清台”为其陵墓,可谓是荣宠至极。

只可惜,但是随着公元前210年,秦始皇逝世之后。秦朝落在秦二世手上很快就衰亡。

后来刘邦建立汉朝,就将秦朝的许多法令都改变了。特别是这些先进的维护女性地位的法律条款,在当时显得过于前卫,引起了部分男性的不满和抵制,也最终在被刘邦废除,可惜可叹。

所以,苏小丫是真心不喜欢刘邦。

虽然,其中一部分原因是苏小丫更喜欢项羽。

不管是"霸王别姬"的故事,还是"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这首脍炙人口的诗句,都深入人心,让人不仅感叹英雄末路的悲壮,更感动于英雄浪漫的爱情故事。

在世人眼中,项羽是义薄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