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控辩交锋(五):可能不是认定事实的依据!(2 / 2)

骨折,面部损伤严重,钝器击伤是最大可能的致伤原因。而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这一关键情节,没有展开任何调查。只是一句可能分尸、抛尸所致,就将案件事实简单认定了。这并不符合公诉人刚刚说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事实这句可能什么也排除不了,也让本案的关键事实,即死者死亡原因无法确认!”
轰,法庭上又是一阵骚乱。马东生的脸上也有些不好看。田诗说的还是有道理的。只是一句可能,就去定性死亡原因,这有些说不过去。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大案呀!
可是马东生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检察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他们不能代替侦查机关去查案子。这案子交到检察院时,就是这样一个情况,难道检察院还会为这样的一个情节去退卷吗。而且就算是退卷,这个情节还有可能查明吗?
这样的大案,就因为这一个情节无法查明,而不了了之吗。如果是这样,谁来对关注案件的领导解释说明,谁来对可能引发的社会反响负责。办案办案,案子要办,而不是不办。就算是证据有所欠缺,只要可以挽回,有的时候也只能硬着头皮办下去。现在的这个案子就是这个情况。当然,这个情况是不可能得到辩护人的理解的。恰恰越是这种情况,辩护人越会从这个薄弱环节下手。偏偏对于辩护人的攻击,办案人员还真是无话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