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前科劣迹(2 / 2)

思考。公诉人提供的证据都是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具备科学性。这样的证据,辩方只是找到几个证人作证就可以轻易否定吗。

至于说郑浩然的利害关系,大家当然会注意到这一点。而马东生关于证人许加兴的前科情况的特别说明,也许在现在这个时代,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甚至可能会收到相反的效果。毕竟因为一个人曾经的错误,对其进行人格上的歧视,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可是,在当时,在案件调查时,一个人的过往经历,往往决定了社会对他的信任程度。在那个年代,不要说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就是家庭成分不好,都会被认为一种不被信任的理由。我们无意评价当时这种情况对与错,只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马东生强调证人的前科情况,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个世界没有那么多偶然,也没有那么多不为人知的秘密。证人所在轮渡每天来回于东口渡口,需要摆渡人数众多。可是除了他们四人外,没有人看到尸块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认为四人的证言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尤其是技术证据是相矛盾的。相较来说,技术证据更具备可信性。”

“最后再说明一点,就算是东口渡口当时在水面上有一些漂浮的物体。也不一定是尸块,这里确实存在误认的可能。假设漂浮的就是尸块,也不一定就是苏玲的尸块。”

“今天庭审的案件,是一起死刑案件,这个案件中有一位女性被害人被人杀害,并以残忍手段分尸。这样的案件,庭审中呈现的证据应当是精确的,可核实的。而不应当是无法查证,甚至是可能出现错误的证据。据此公诉人认为,本案证人郑浩然的证言不可信,存在误认可能,其证言内容不能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不应认定为定案依据。”

从法盲到律神,我经历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