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监察弹劾之列。
官阶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监察御史者,称
“监察御史里行”。此外,还设推官二员,专管审理刑事案件。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评论朝政或弹劾官员,按规定必须先向中丞报告。
仁宗时,刘筠任中丞后,御史言事就不必请示本台长官了。地方官的监察,由通判负责。
同时,皇帝还经常派遣转运使、按察使、观察使到各地去监察,这些都属于外任御史。
转运使本来是管理财政的,但也兼任监察官吏。南宋时,地方监司官职权加重,安抚使称帅臣,宰相外出巡事时,虽说是典州,亦必兼此职。
后来在安抚使之上设宣抚、制置二使,不领州而位在诸路帅臣之上,成为一路之长官。
开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开明代按察司制度之先声。宋代的御史官人数没有定制,可多可少,随皇帝意旨而定,除御史中丞较固定外,其他御史可随时增减。
宋代的谏官称为司谏、正言。谏官的职责是向皇帝提出批评和建议,但实际上空有其名,未能履行其职。
最终便混同御史,专司监察官吏。按规定,谏官每月要向皇帝报告一次,称为
“月课”。他们可以把平时随便听到的一点情况就向皇帝报告,不必是否有据,当时称为
“风闻弹人”。若奏弹不实,谏官不必受到惩罚。如果御史台的谏官上任后百日之内无所纠弹,则罢作外官或罚
“辱台钱”。这种规定更助长了御史滥用弹劾权。例如宋神宗时御史唐垌,曾面弹王安石,胡说一通,但神宗也不加责怪。
所以,宋代的宰相大受牵制,无可奈何。按规定,台谏官不能由与宰相有关系的人来担当,更不能由宰相提名推荐,因此,台谏官与宰相的关系极为紧张。
当时人说宰相与御史台是敌对的营垒,互相仇视。御史官在宋代以前与台谏官分开,宋代实际上合二为一,主要用以监察官员,看其是否忠于皇帝,而不察其是否忠于职守。
虽然历代均如此,但宋代尤为突出。宋代随着专.制皇权的加强,谏官对皇帝的过失更不敢有所规劝,因而谏官与御史官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以弹劾官员为责,这种变化导致了后来台谏的合流。
由上所述,宋代中枢机构的行政、军事、财政、监察这四种大权分得十分清楚,而总之于皇帝。
宋朝统治者的这些集权措施,日趋严密,甚至达到
“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的程度。九寺:指太常、宗正、光禄、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寺。
北宋前期,虽然保留了九寺的名位,但大部分已成闲官,而另外委派朝官以上一员或二员兼充
“判本寺事”。其中只有大理、太常两寺还有一些职权。诸监:宋代先后设置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司天等六监。
宋初各监的基本情况是,国子监是国最高学府,仁宗以后,成为掌管国学校的总机构。
少府监的主要职事巳划归文思院和后苑造作所,本监只管制造门戟、神衣、旌节等物。
将作监也只管祭祀、供给牲牌、镇石、炷香、盥水等事,有关土木工匠的政令、京城的缮修都归
“三司”修造案掌管。内侍省是宋代宦官的总机构,另设入内内侍省以统辖亲信宦官。
宋代中央的文职机构有翰林学士院,这也是沿袭唐代制度的。学士中资格最老的称翰林学士承旨,其下称翰林学士、知制诰。
承旨不常设,其他学士也无定员。学士院的职权是负责起草朝廷的制诰、赦敕、国书以及宫廷所用文书,还侍皇帝出巡,充顾问。